以案说法|大学生暑期打工受伤,伤了白伤? 环球快播报

2023-04-04 22:02:29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4月4日讯 (记者 张敏敏)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既能增加社会工作经验,又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是,如果学生在打工或实习期间不幸受伤,相关权益该如何维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误工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小赵是某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22年暑假,小赵利用假期时间到德馨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2022年7月10日,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安排小赵驾驶电动三轮车将两桶水送到某小区门口。小赵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时,逆行撞在非机动车道旁的水泥路基上,摔倒受伤。后小赵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50余天,花费医疗费8万元。


(资料图片)

小赵与德馨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将德馨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德馨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德馨公司辩称,其雇佣小赵进行劳务本身没有过错,给小赵安排的工作也无不当,小赵明知自己无三轮车驾驶证,仍然驾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应对自身受伤负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德馨公司应否对小赵的损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审理过程中,经申请,小赵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小赵与德馨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小赵系提供劳务一方,德馨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小赵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德馨公司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德馨公司对小赵受伤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德馨公司在明知小赵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向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小赵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而德馨公司安排不具有驾驶资质的小赵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导致小赵受伤,德馨公司对小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小赵作为一个已经年满16周岁的机械专业大学生,对于自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而驾驶机动车性质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的风险,具有明确认知能力。而小赵却仍驾车且逆向行驶以致发生事故摔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减轻德馨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德馨公司对小赵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赵自行承担20%责任。

小赵主张误工费1.5万元,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主张,德馨公司不予认可。法院审查认为,小赵系在校未成年学生,提供劳务系暑假,无法连续工作,虽然小赵的误工期限经鉴定为180日,但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情况,对于小赵的误工期限法院支持为60日,小赵与德馨公司约定每月的劳务费为2500元,小赵主张按每月2500元计算其误工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小赵的误工费法院认定为5000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德馨公司赔偿小赵各项损失14万余元,德馨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假期打工或实习的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学生打工期间受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

学生打工期间是提供劳务一方,雇佣单位是接受劳务一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和劳务人员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单位有责任向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对于未成年和在校学生应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尽到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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